外匯交易利得 也要報稅

作者: 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 – 2013年5月4日 上午5:30

工商時報【記者林淑慧╱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(3)日表示,納稅義務人買賣外匯的利得,也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一部分,應併計當年度綜所稅辦理結算申報,以免被國稅局補稅帶罰。

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,發現納稅義務人楊先生在100年度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,漏報當年度買賣外匯利得共250萬元,該局除補徵稅額外,並處罰鍰38萬元。

南區國稅局表示,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、賣出的營利活動,而持有的各種財產,透過買賣或交換所發生的收益或損失,都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,依據稅法,必須納入當年度所得總額中,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
國稅局官員指出,楊先生買賣外匯交易的確有賺錢,符合財產交易所得規定的範疇,而且交易行為都是在國內,也符合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並不會因為是外匯買賣,而改變其交易地在國內的事實,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綜所稅。

官員舉例說明,當匯率為新台幣29元兌1美元時,民眾以新台幣290萬元買進10萬美元作為外幣定存;存了兩個月期時美金升值,民眾見美元兌換新台幣匯率貶為30元有利可圖,因此將定存解約,全部換成新台幣300萬6千元,其中6千元為利息收入。

民眾買賣外匯的利得,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,讓民眾做為申報所得稅的憑證,年度利息收入在27萬元以內,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,不用課稅,但是買賣外匯所賺得的10萬元,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,必須申報所得稅。

南區國稅局提醒,不少民眾常會漏報買賣外匯的收益,即使不是故意,也將面臨罰則,如果被查獲漏報,除了必須補徵稅額之外,依所得稅法規定,還可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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