須實質往來 券商、客戶外匯交易鬆綁

作者: 記者呂清郎╱台北報導 | 中時電子報 – 2013年12月27日 上午5:30

工商時報【記者呂清郎╱台北報導】

中央銀行昨(26)日發布「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」,進一步開放證券業與客戶辦理外幣間外匯交易、外幣商品及信用衍生性外匯商品、結構型商品開放連結外幣計價國際債券。

央行表示,自79年起央行陸續開放證券業者與證券相關的外匯業務達十多項,但因應外匯業務國際化、自由化已更成熟,證券業所辦理的外匯業務也具一定規模。

為激勵業務發展,能有更明確規範及有效管理,中央銀行將現行分散的規定事項,整併在單一法規,方便證券業者遵循。

央行因而訂定「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」,進一步開放辦理外匯交易。

央行指出,這次有條件開放業務的重點,主要因應證券業務相關交易的實際需求原則,包括開放證券業與客戶辦理外幣間外匯交易,其中有外幣間即期交易,及純外幣匯率衍生性外匯商品。

但不含結構型商品遠期外匯交易、換匯交易(SWAP)、匯率選擇權及換匯換利交易(CCS)等,官員指出,即業務範圍可擴大至非新台幣計價的外幣商品、信用衍生性商品、結構型商品、外幣連結的債券等。

央行說明,依原證券業與客戶之間辦理涉及外幣業務商品,客戶必須先向銀行買匯,將新台幣換成美元,然後再向證券公司交易,由於業者持續反映業務開展不便,積極爭取直接交易。

因此新辦法開放「在實質交易前提下」,可開放證券業與客戶辦理外幣間外匯交易,中央銀行指出,也就是說,證券商跟往來客戶的外幣交易,必須是有實質交易的基礎,並未開放與一般民眾進行換匯的交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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